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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州,母女俩坐在售楼部歇脚,不买房,却想戏弄一下店员,指着一套房说,只要便宜20万,她们就买,等置业顾问申请下来,她们傻眼了,又拿再降2万搪塞,接下来发生的事,让母女俩搬起石头,砸了自己的脚。
(案件来源:1818黄金眼)
冯女士(化名)手里有闲钱,准备改善一下住房,再换一套大点的,就和女儿栾女士(化名),一起去看房。
娘俩看了好几个楼盘,腿都走细了,也没选到满意的房子,不是位置太偏,就是生活配套不全,要么就是房价太高,要么就是户型不好,反正没十全十美的。
把娘俩累够呛,正好又路过一家售楼部,就决定再进去看看,一是歇歇脚,二是看看能不能找到满意的房子。
进楼盘把所有户型过了一遍,还是没找到合适的,娘俩就告诉置业顾问,她们没看中,让她去忙自己的,她们坐一会,歇个脚就走。
于是,娘俩就坐在售楼部,喝着茶水,嗑着瓜子,缓解疲惫的双腿。
这时,一个不了解情况的置业顾问,走了过来,热情的和冯女士娘俩聊了起来。
顾问以为她们母女俩对房子有意向没人接待,赶紧给极力推荐房源。
冯女士一看,闲着也是闲着,就逗一下这个小姑娘吧,随手指了一下宣传页上的一个户型:“我就看上这套了,不过你们价格太贵了,超过我们逾期了,如果你们能便宜20万,我马上拍板定了。”
顾问一听,立马两眼放光,说这超出她的权限了,她得去跟领导申请,让冯女士稍等。
顾问一走,女儿栾女士就埋怨母亲:“妈,你咋回事啊?那个户型咱们不是没看上吗?”
冯女士噗嗤一声笑了,说她就是和顾问开个玩笑,人家那么热情的推荐,她们坐在这里白吃白喝,也说不过去,配合一下嘛,再说了,哪个开发商会一下子给便宜20万,这根本不可能。
可万万没想到,没多大会,顾问兴高采烈回来了,说领导批了,这套就给冯女士按团购价走,便宜20万给她了,马上就签合同。
可把冯女士母女惊到了,没想到,这房价水这么深,这可如何收场?户型没看上,憋了巴屈的,一点不敞亮,别说20万了,再便宜20万,她们也不想买。
可话都说出去了,覆水难收啊,姜还是老的辣,冯女士眼珠一转又计上心来,她跟顾问说,别的楼盘,无论位置,还是配套,户型都要比这里好,还比她便宜了2万,如果顾问再便宜两万她们就买。
更让冯女士母女始料不及的是,顾问却说没问题,她一会就去申请,但需要冯女士交20万定金,如果申请下来,就充抵房款,如果申请不下来,就给退还。
这下惨了,冯女士骑虎难下了,不交真说不过去了,人家就会看出来自己被耍了。
万一恼羞成怒,大庭广众下,揭穿自己,那就丢人丢大了,说不一定母女俩碰见暴脾气的,还挨一顿揍就不值当了。
冯女士也不知哪来的自信,笃定这2万,顾问申请不下来,到时候会乖乖的退给自己2万,说不定还能弄点违约金呢。
于是,冯女士痛快地交了20万定金,签了合同,顾问说领导下班了,让她们回家等消息。
可一到家,冯女士就后悔了,怎么都觉得不对劲,没等来顾问的电话,第二天母女就去售楼部索要定金,说不不买了。
可店员告诉她,正想给她打电话呢,优惠2万申请下来了,马上签认购合同,如果冯女士不买了,20万定金不退的。
冯女士一听,顿觉头晕目眩,大吵大闹,说她们没看上这套房,售楼部强买强卖,她们交的20万,不是定金,是订金,必须退钱。
无奈,售楼部让冯女士去法院起诉,别在售楼部胡搅蛮缠。
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?
1、定金和订金的区别?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给付定金的一方,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。
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如下:
(1)数额不同: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%,超过的部分无效。而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。
(2)效力不同:订金作为预付款,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,成为总价款的一部分。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,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,还是接受方违约,订金都要原数返回。
(3)法律后果不同: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,定金不能退还,而订金是可以退还的。
所以,如果冯女士交的20万,属于定金,而非订金,那么,如果她不打算买房,作为违约方,她还真无权要求售楼部退款。
虽然只有一字之差,但天差地别,她以为自己戏弄了顾问,没想到,她才是被戏弄之人。
2、冯女士签的购房合同,真实有效,不予撤销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,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具体到本案,顾问卖房没欺诈,没隐瞒,也一一满足了冯女士要求,签合同时,也没强迫,是冯女士自己心里的算盘珠子没扒拉明白,所以。合同不予撤销。
对此,你怎么看?欢迎留言评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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